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與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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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草案建議稿(草案)
(討論稿•2010年6月30日)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研究”課題組
課題組負責人 楊立新
課題組成員 楊立新 張秋婷 岳業(yè)鵬 王麗莎
謝遠揚 朱 巍 宋正殷 陳 怡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利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等”人身、財產權利,應當包括身體權、名稱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配偶權、親權、親屬權、債權等所有的民事權利。
憲法規(guī)定的具有人格權性質的民事權利,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保護。
第二條 【侵害身體權】
侵害他人身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故意或采取違背善良風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體,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 【侵權債權】
行為人明知他人享有債權,故意以引誘、脅迫或散布虛假信息等方式致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債權,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債務人明知行為人的故意,與行為人共同實施上述侵權行為侵害債權,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條 【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利益范圍】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應當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民事利益保護范圍:
(一)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
(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以及遺體或者遺骨等人格利益;
(三)胎兒的人格利益;
(四)法律規(guī)定的身份權不能保護的其他身份利益;
(五)法律規(guī)定的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不能保護的占有、純粹經濟利益損失等其他財產利益。
前款規(guī)定的死者的人格利益,由死者的近親屬予以保護。胎兒的人格利益受到損害,在其出生后有權就其受到的損害提出賠償請求;胎兒遭受損害沒有出生或出生時為死體的,該損害視為對其母親的損害。
第五條 【侵權責任法大的一般條款的補充作用】
依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無法獲得保護的被侵權人,得依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 【侵權請求權的優(yōu)先性】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庭應當先執(zhí)行民事判決確定的侵權責任,剩余財產再執(zhí)行刑事判決確定的刑事責任。
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侵權責任與刑事責任,應當先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先執(zhí)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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