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協商:一道四則混合運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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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出《關于逐步實行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2000年11月,《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以勞動部第9號令發(fā)布,并要求在全國逐步推行;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一步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此外,《工會法》也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作出了規(guī)定。近年來,在各級黨政的重視和積極推動下,特別是依托勞動關系三方的平臺,我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建設得以穩(wěn)步推進。

從具體實踐看,通過推動地方立法或黨政制定下發(fā)文件,提供機制和法律保障,是各地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共同“法寶”。如北京市委下發(fā)的《關于加強和改進工會工作的意見》提出,到2012年,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比例達到75%以上。

企業(yè)何以難“舉”

政府的“推”,無論是通過立法、制定實施辦法還是發(fā)布文件等,無疑都具有強制性。這種強制性的根本意義是將工資集體協商作為一種機制建立起來。顯然,在這種機制中,側重保護的重點是勞動關系中弱勢的一方即職工。而作為企業(yè)呢,往往則意味著給職工增加工資,提高成本。企業(yè)當然是沒有自發(fā)的積極性的,所以要“強制”,因為強制,企業(yè)又不得不執(zhí)行。

那么,在這種“強制性”面前,即使企業(yè)建立起了工資協商機制,是不是就真的一蹴而就了呢?筆者認為,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一方面,被動建立起來的機制缺少運行和完善的足夠動力,甚至可能充滿了消極的應付和搪塞。就比如類似的“價格聽證機制”,在許多地方的具體執(zhí)行中就變形走樣了,僅僅是走過場,擺樣子。

 四則 算題 協商 運算 混合 一道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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