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改革時期腐敗類型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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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對腐敗問題的討論,不準備從常見的批評官員品行和政策漏洞之類的膚淺議論層次入手,而是試圖揭示腐敗作為一種統(tǒng)治關系的性質,進而剖析中國改革時期的腐敗模式“從權力主導型”向“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轉變的特點,并探討這種轉變的深層動因。
一、統(tǒng)治關系與權錢交換
分析腐敗問題首先必須確定它賴以存在的國家框架。作為分析性概念的國家,既是一種政治構造,又是一個經濟體系。所謂的政治國家,是指國家作為純粹的政治組織,為滿足其成員的政治抱負(追求個人影響力或曰集體認同)提供一個公共平臺,因此可以說它是一個認同體系。[1] 另一方面,經濟國家則是一個交換體系,它本身就是自發(fā)性的社會交換關系的產物,新制度主義的國家理論是這種國家觀的典型。腐敗乃公共權力的濫用或國家功能的異變。本文對腐敗及其所反映的統(tǒng)治關系之分析,建立在假設國家具有經濟理性的基礎之上。
按照經濟理性的契約主義觀點,國家是一個擁有強制性權力的保護性組織,它提供公共服務給其成員(公民),而公民則需要為此而付出,這樣在國家與公民之間就形成了一種交換關系。公民對國家的付出當然以貨幣為最主要的支付手段(即納稅),但也不限于貨幣,公民對國家還有其他的付出,如付出“忠誠”。國家對公民的保護是以稅收為基礎的,稅收保證了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交換在整體上是等價的,但是國家必須通過稅收制度內含的再分配手段調節(jié)不同受保護者的個人稅負。提供保護性服務是一個國家從事再分配活動的唯一正當理由。國家作為一個制度場所,構建了權力與金錢這兩種最基本的有價物相互影響和交換的框架。作為一種統(tǒng)治關系的國家,不僅為權力與金錢的交換留有余地,而且其本身就建立在這種交換基礎之上。權力與金錢在統(tǒng)治關系中相互依賴,各具有用性。一方面,國家是一個權威結構,林德布洛姆認為,在爭奪權威的斗爭中,金錢比之于暴力更為重要,因為金錢是一個更間接的影響控制的手段,它能雇用支持者,是利益集團等權威的后援組織的支柱,權威的競爭對手有時甚至還能直接買通對手(中譯本1992:181頁)。另一方面,金錢力量總是試圖控制國家權力,因為國家權力能夠對金錢的收益性產生最關鍵的影響,國家不但是最有購買力的消費者,而且它還是影響普通交易的收益──成本計算的規(guī)則的制定者。
從權力為金錢勢力服務的角度看,國家作為公共權力應當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為社會提供基本、必需的安全保障和權利制度框架,這是國家權力存在的自然基礎,是對國家最低的道義要求,不能滿足這一條件的國家是沒有合法性的。公民納稅和國家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是公民(金錢)與統(tǒng)治者(權力)之間交易合同的基本規(guī)定。其次,國家為公民提供必需的公共服務之后,可能還提供其他追加服務,如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以達到良治或優(yōu)政,或直接組織生產以提高社會整體的財富水平。再次,國家也可能為特殊利益群體服務,甚至謀取統(tǒng)治集團自身的特殊利益,對這一點,或許沒有哪個國家的政府情愿承認,但事實又確實如此。由于權力實體必然是壟斷性的,所以它能在交易中產生租金;又由于統(tǒng)治者(經營權力的“資本家”)在與公民(類似于工人)的合約中擁有剩余索取權,所以它有權利支配租金,使之服務于其特殊利益。
權錢交換在確定統(tǒng)治關系方面的作用十分明顯。從政治體制的合意性角度來看,國家權力需要來自市民社會的制約,而這種制約正是通過金錢與權力的交換實現的。根據定義,權力僅為國家所專有,國家權力的本質特點是其壟斷性和強制性;以此為基礎,國家有能力承擔向社會提供產權和其他制度的功能,這也導致國家活動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在被不適當地發(fā)揮時就可能使國家具有對社會的掠奪性;而社會維護自身利益的方式之可能選擇之一是革命,另一種可能選擇是利用其控制的金錢勢力來迫使國家自我約束;如果社會拒絕交納國家所需要的稅金,國家便面臨財政危機,或許因此作出以權力換取稅金的理性政治妥協(xié),這便是諾斯(中譯本1989,1994)從新制度主義經濟學角度所解釋的西方民主制度的興起道路。社會肯定沒有強制性權力,但卻可能擁有經濟力量。一個社會選擇哪種方式制約國家的掠奪性,取決于它擁有多大的經濟資源。一般而言,一個富裕的社會傾向于選擇以金錢購買權力的方式,因為這樣做的機會成本較?。幌喾矗绞秦毟F的社會,越易選擇革命,而革命后的政權,在國家比社會占有更多資源的比較優(yōu)勢未改變的情況下,會步前政權的覆轍,仍然不可能建立一個穩(wěn)定而民主的政治體制。
歷史上貨幣的產生本身就代表了一種權威結構,它與來自“天意”和“神授”的權威相沖突;隨著貨幣經濟關系的擴展,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特性不可避免地滲入了政權關系之中,由此所引起的國家權力性質的變化正是文明進步的表現。因為,在貨幣與國家權力的交換過程中,錢和權是同樣的等價交換物,錢和權的持有者之間的關系通過交換活動形成雙向的平等交換關系而不是單向的權威──服從關系。所以,貨幣與金錢的交易蘊含著某種政治平等意識。(徐勇,1994) 隨著貨幣經濟的不斷擴展,貨幣與權力的交換不但逐步成為國家權力的主要調節(jié)機制,而且其形式也不斷復雜化。在貨幣經濟的最高發(fā)展階段(即現代市場經濟),建立了以極其復雜的權錢交換為支持而又同時受其限制的民主制度。
總之,權力與金錢之間交換關系的實質是統(tǒng)治關系,一定的統(tǒng)治關系就是某種制度化了的權錢交換模式,這種意義上的權錢交換具有不可替代的歷史合理性。因此,并非所有類型的權錢交換都屬于腐??;只有那種在特定制度狀態(tài)下不合法、沒有合理性依據的權錢交換,即異變的統(tǒng)治關系,才是腐敗。
為說明這點,有必要進一步澄清統(tǒng)治關系的結構。一個國家的統(tǒng)治關系由兩個合約框架構成,即統(tǒng)治者──公民(選民)合約和統(tǒng)治者──官僚合約。作為統(tǒng)治關系所必須的正當的權錢交換只發(fā)生在統(tǒng)治者與公民之間,其合理性不適用于統(tǒng)治者──官僚以及官僚──公民之間。因為統(tǒng)治者與公民彼此是平等的獨立主體,它們之間形成的是平等的交易關系;而統(tǒng)治者與官僚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官僚不能違背統(tǒng)治者的利益或意志而與公民進行權錢交易,官僚更不具備與統(tǒng)治者進行權錢交易的獨立地位?;诖?,歷史上的政體在正常時期都堅決禁止官僚賄賂上級,而且把官僚與公民之間私自的權錢交換視為非法。另外,統(tǒng)治者──公民之間的權錢交換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基于正常的社會所必須的公共利益的交易,它與最弱意義上的國家相符合,在這個層次上的權錢交換不屬于腐敗。第二個層次是基于優(yōu)勢集團特殊利益的交易,一個國家建立后,統(tǒng)治集團作為自利的經濟人就傾向于脫離其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而發(fā)展其特殊利益,這往往會成為國家擴張的誘因,所以,超越了最弱意義的國家難免成為腐敗的滋生地。
二、權錢交換的兩種類型以及腐敗的定義
由于社會經濟結構及基于其上的政治體制的差異,權錢交換有兩種不同的類型,即“權力主導型”和“金錢主導型”。在這兩種類型中,權、錢地位的不同,權錢交易性質的不同,反映了統(tǒng)治關系的性質不同。
在政治──行政權力壓抑市場的社會政治背景下,社會經濟資源主要根據政治權力大小進行配置(比如君主分封制),或由行政權力按中央指令性計劃配置(比如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或由特殊利益集團所操縱的政府控制(比如憲政制度不完善的“民主”體制)。這樣的權力具有經濟上的資源壟斷性質,會產生壟斷租金;權力的行使很容易轉化為貨幣收益。但在這種制度里,如果統(tǒng)治能力尚屬正常,則用金錢購買權力是被禁止的;只有當統(tǒng)治能力嚴重衰竭時,才會出現用金錢購買權力的現象,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模式。
在市場機制力量比較強大的社會中,統(tǒng)治秩序是由“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來確定的;國家領導者通過投票產生,政治──行政權力的基礎是眾多具有行動獨立性的利益集團和個人,他們的納稅意愿能有效地約束國家意志,金錢(按照一定的憲法規(guī)定)能合法地購買政治權力(當然金錢支出與所轉化的政治權力在量上并不必然呈正比關系)。市場機制下可能出現財富的不平衡分布,擁有經濟優(yōu)勢甚至是市場壟斷地位的金融集團有機會將金錢轉化為額外的政治影響力,從而在不同程度上操縱國家權力為集團私利服務,這樣可能形成財閥統(tǒng)治。但是,由于金錢受市場作用主宰,沒有強制力,因而容易被分散和重新聚合,財閥集團時刻面對著來自社會各方面的挑戰(zhàn),從而為政治的民主化留下了潛在的空間。作為長期以來社會多方重復博弈的結果,擁有較大財富的金錢勢力主導國家權力使之服務于其特殊利益的能力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強制性國家權力干預市場的范圍則被控制在盡可能低的水平上;國家權力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傾向越來越強,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舉動逐漸成為純粹政治性權力游戲,對公共部門日常管理的程序、決策和社會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影響越來越小。這便是憲政和民主制度的增強與完善。套用林德布洛姆(中譯本1992:216頁)的說法,追求金錢的權力比追求公共利益的權力更容易受到準確控制,如果大眾能夠系統(tǒng)地改變權力滿足金錢胃口的機會的話。這就是為什么盧梭的公意理論成為現代專制的根源,而多頭民主制卻是建立在曾為人們深為恐懼的金錢統(tǒng)治之上的原因。
我們也可以把上述的兩種權錢交換類型視為不同的政治市場結構的產物,政治市場為權錢交換提供場所和制度支持。如果把政治市場當作包括秩序在內的公共產品(可轉化為政治影響力)的買賣市場,那么“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與賣方壟斷的市場結構相適應,而“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與競爭性的市場結構相適應。在“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市場中,只有唯一的專制統(tǒng)治者擁有提供政治服務、發(fā)揮政治影響力的權利,政治市場是嚴格的賣方壟斷(獨裁);與此相反,在“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市場中,政治選舉市場更接近真正的市場機制,多個政治力量可以競爭性地提供政治服務,金錢力量可以競爭性地購買政治影響力,為使這種競爭能有序地進行,一種約束力強的、得到共同認可的制度規(guī)則就會被建立起來,這就是憲政民主體制。
更進一步看,國家與社會的力量對比決定了金錢和權力究竟何者為主導。自主性的市場經濟和市民社會的存在,是防止國家權力擴張的天然屏障,因而是民主制度的一個必要條件。雖然“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并不必然導致民主,但民主只可能產生于“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不可能產生民主?,F代資本主義民主制度是典型的“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模式,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作法獲得了合法化的形式。其一是金錢通過選舉轉化成政治力量,影響候選人、政黨、政策制定程序和政府政策。以美國為例,競選費用歷來很高,而且隨著政黨的衰落、競選的個人化(候選人依靠自己的競選班子和組織從事競選)、競選新技術的采用,競選費用還在急劇增加(李道揆,1999:247頁)。一個政治人物能否當選,與他的籌款能力直接相關;而在他當選之后制定政策時,必須考慮給有關的捐款者以相應的回報,甚至直接委以重任。其二,金錢是各種特殊利益群體作為壓力集團影響政治過程的必不可少的資源。尤其是自1970年代以后,美國許多利益集團特別是大公司都建立了各自的政治行動委員會(PAC),作為給其政治代表籌款和捐款的機構,“這些PACs使用金錢來購買政治影響力和試圖影響國會及總統(tǒng)的做法,變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突出”(西奧多.懷特,轉引自李道揆,1999:262頁)。
然而,對于民主的統(tǒng)治來說,比用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的原則更重要的是對該原則施加的嚴格的制度性限制。隨著資本主義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制度性限制也越來越多。美國于1971年制定的《聯邦選舉競選法》(此后幾經修改),規(guī)定了個人、團體、政黨給各候選人每次和每年捐款的限額。比如,個人、團體每次給一個候選人的捐款分別不得超過1,000和5,000美元;接受聯邦政府補助的候選人使用本人及其家族的資金不得超過5萬美元。這樣,過去常出現的一個富有的捐款人直接向一個候選人捐款數萬乃至上百萬美元的情況就不可能出現了。《競選法》還規(guī)定,一個政治行動委員會至少應擁有50個捐款人,并至少向5名候選人提供捐款(李道揆,253頁)。這些規(guī)定并不是要改變金錢支配政治權力的基本關系模式,而是通過立法調節(jié)促使這種關系模式分散化和民主化,削弱少數富有的寡頭在政治市場上的壟斷和操縱能力,使政治市場上的購買者分散化,擴大競選活動的社會支持面。
腐敗是指權力與金錢之間不合法的交易,可以分成不合法的“金錢主導型”權錢交易和不合法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易。既然權錢交易的模式反映特定統(tǒng)治關系的性質,那么,腐敗的形式自然也能反映出特定統(tǒng)治關系的性質。無論是“權力主導型”還是“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在制度所規(guī)定的合法范圍內,都會有助于建立穩(wěn)定的政治秩序;而法律控制之外的權錢交易的泛濫即腐敗,則必然會侵蝕政權的社會基礎,損害政治制度的功能。比如,在承襲現代民主制法律構建的地方,國家實際上都建立在“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易關系之上,但實際結果卻大相徑庭:有的國家(如二戰(zhàn)后拉美和非洲的“民主”國家)陷入了經濟停滯、政治獨裁或動蕩的局面,只有相對少數的國家產生了良好的法治秩序。理想型的民主制度不僅要求在憲法的政治層面確立市場貨幣力量的積極地位,還要求“金錢主導”的權錢交易能被嚴格地制度化。
三、“國家社會主義”體制中的權力腐敗
“國家社會主義”(State Socialism,即傳統(tǒng)的未改革的集權社會主義制度)是典型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體制,權錢交換只限定性地發(fā)生在統(tǒng)治關系最基礎的層面,即統(tǒng)治者與公民之間以國家服務換取稅收的交換。不過,它并不是簡單地以稅收換取國家服務。統(tǒng)治者建立了一種全能型的像一個大工廠一樣的“國家”,“國家”是所有公民的雇主,它在扣除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后,直接占有全體公民的生產成果;作為交換,它提供給所有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服務。其實,這是將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基本交換內部化了,工廠式的政權內部交換取代了準市場的交換形式。假設以公民稅收與國家服務之間明確而公開的準市場交換方式進行的是一種自愿、等價的交換,交換并沒有改變雙方的對等地位,那么在這種特殊的被內部化的權錢交換形式中,交換雙方是不平等的,國家具有掠奪性的潛能,它在為公民全體提供本該提供的服務的同時,還強制性搭售執(zhí)政集團的特殊意識形態(tài)??梢?,這是一種絕對的“權力主導型”權錢交換。
純粹的“國家社會主義”模式存續(xù)的條件是政治資源和政治機會的雙重壟斷,國家盡其所能壟斷所有經濟資源,并且不允許社會性力量與執(zhí)政集團競爭合法性,凡有損執(zhí)政集團對權力獨占性的任何活動都被禁止。這樣的制度安排意味著社會性力量既不具備政治活動的經濟基礎,也沒有自主性政治參與和表達的機會,這就從根本上禁絕了社會性力量以金錢換取國家權力的嘗試。
與那種金錢可以合法化、制度化、有條件地購買政治影響力的政體不同,“國家社會主義”制度中以金錢購買政治影響力或行政權力的任何行為都屬于腐敗。在這種制度的前期階段,執(zhí)政集團能對社會性力量實施有效的控制,官僚被體制外力量“腐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這種結構狀態(tài)下,腐敗主要因官僚權力缺乏結構性制約或者說等級制內單一的行政監(jiān)督的不完善性所致,所以是體制性的“自我腐敗”。其形式有挪用或盜竊國家財物、瀆職、貪污、浪費、弄虛作假等;其特徵是“以權力謀取金錢”,物質和金錢利益的獲得不是由市場而是權力和社會地位決定的。1978年以前中國的反腐敗運動以官僚主義及各種形式的“以權謀私”為打擊重點,這些行為都屬于此類腐敗。
在改革前的“國家社會主義”模式里,官員享有特權是這種體制的“自我腐敗”行為的核心。1956年至1978年期間,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體制的高度集權相匹配,共產黨建立起了龐大的官僚體制。革命官員轉化成了享有“合法化的腐敗”特權的“封建貴族”(呂曉波,2000:243頁),這些特權包括內部醫(yī)療及其他福利、保健、休養(yǎng)、好的住房、商品和服務的內部份配等等,尤其是在“文革”的中、后期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我們可以把特權制度的普遍化當作革命的等級制的蛻化形態(tài)。呂曉波(2000)指出,官員特權是革命后政權組織內卷化(Organizational Involution)發(fā)展的結果,表明政權對自己的權力精英的制度化控制能力越來越弱。在全面的官僚控制的再分配型經濟中,“官員”是一個范圍很廣的集團,官員特權制度必然引起“走后門”和“關系”的非正式的制度化。“走后門”和“關系”是研究中國共產主義政治的一個重要視角(Guo,2001)。雖然從“文革”中、后期直至改革初期,政權擺出種種姿態(tài)反對這種“危害社會風氣的不正之風”,但這樣的做法多少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諷刺意味,因為在權力高層,這種行為模式實際上隨著官員特權的制度化早已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待遇”了。
“走后門”和“關系”是再分配型權力網絡的產物。由于物品和服務廣泛的短缺,擁有短缺物品控制權的官員為某些人“開后門”所獲得的好處是互惠性的“關系”。假設某甲有物品丙的分配權,某乙有物品丁的分配權,則甲給乙“開后門”就可以建立與乙的“關系”,從而獲得乙所控制的物品丁。當“關系”如此重要以致于它在社會生活中無處不在時,它就可能部份地取代貨幣而成為具備交易、儲藏、支付等基本價值職能的一般等價物。“在沒有市場或現有市場極為不完全競爭的地方,廣義上的‘關系’不得不用來起替代作用”(繆爾達爾,1991:206)。在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中,貨幣只是“消極”的“一般等價物”,消費者單憑貨幣是不能完全滿足其消費需要的;而對滿足消費需要來說不可或缺的是“關系”,一個人掌握的“關系”越多,其消費能力就越強,社會地位就越高。由此可見,在計劃經濟中貨幣不是唯一的交換媒介,在交換中“關系”往往比貨幣更重要,但是“關系”的交換主要發(fā)生在掌握各種機會和權力的人之間,而官場中的官僚擁有最多“關系”。
四、改革初期腐敗的新特點
“國家社會主義”體制的改革就是國家運用其權力創(chuàng)造市場的過程。這個過程沿著兩條線路推進:其一是將過去以“黑市”形式存在的第二經濟合法化;其二是再分配權力從某些領域撤出,讓市場的力量發(fā)揮作用。在市場化過程的初期,國家壟斷雖有所減弱,但仍控制著大部份政治經濟資源,官員們也繼續(xù)掌握著大量的再分配權力;私營經濟的發(fā)展往往取決于它與權力掌握者的關系如何,與政府部門做生意、從制度的“雙軌”特性中賺取部份壟斷租金,是私營業(yè)者的最佳經營策略,國家權力是否對他們提供庇護和施舍能很大程度上決定其贏利的多少。比如,在整個1980年代,曾普遍推行經營承包制,這一政策賦予官員們代表國家與承包者討價還價的權力,在一定程度上說,實際上是官員來決定誰將獲得承包合同。又如,對私有企業(yè)來說,只有官員才能決定,誰可以得到稀缺的供給和政治保護(比如“紅帽子”)。正如Oi(1994)所評論的,“官員是造就國王的人”,在官員與私人經濟力量的相互依存關系形成過程中,財富越來越成為權力的一個因素,但影響力很不充份,私人經濟對于再分配權力的依附性決定了市場經濟內生的社會性金錢勢力在國家權力面前還缺乏獨立性。
在這樣的社會經濟環(huán)境里,官員們的腐敗方式與改革前相比有了一系列變化。首先是官員們的在職消費需求被激發(fā)起來,公費消費的規(guī)模不斷擴大,“大吃大喝”上了一個新檔次,超標準接待、濫發(fā)福利、公款請客送禮、用公款超標準購買轎車、公費旅游等日益普遍。其次,行政權力仍然掌握著巨大的獲利機會,黨政機關和黨政官員經商辦企業(yè)、套購緊缺物資、倒買倒賣(即“官倒”)迅速蔓延,到1980年代中、后期已達到十分嚴重的程度。再次,隨著市場機制的成長和私營業(yè)者的活躍,他們開始通過賄賂官員獲得有利的經營條件和贏利機會,出現了市場環(huán)境中交易類型的腐敗。中國改革初期腐敗的新特點表明,這一階段的腐敗基本上仍然屬于“權力主導型”。
五、從“權力主導型”腐敗向“金錢主導型”腐敗的轉變
市場化所產生的深刻社會政治變革早晚會導致對多數資源的控制權從國家向社會的轉移,最終必然使官員的權力“點金術”逐漸褪色。于是,官員權力干預經濟活動的方式由直接掌握資源轉向對資源的運用施加某種限制,官員的權力只有與私人的金錢勢力相結合,才可能參與利益的分配。與此同時,出現了代表金錢勢力的新興社會集團,它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也逐漸擴大。在這一過程中,腐敗模式中金錢支配權力的特點也越來越明顯。
中國的市場化是一種“以權力創(chuàng)造市場”的機制,官員們既是市場化的推動者,也以私人身份參與市場化的經濟活動。在西方學者對尋租的經典分析中,尋租者是不占據公共職位的私人經濟力量,官僚們不在此范圍內。然而,中國改革時期的黨政官員集團不僅以公職身份設租,而且還以私人身份作為尋租的主體,這導致租在官僚體系內部流轉,十分便于官員集團積聚資本。實際上,官員集團也的確是中國的“自發(fā)私有化”的主要收益者。
大約從90年代初期開始,官員們的個人追求已從單純的權力積累(官職晉升)轉向資本積累,官員們腐敗的目標則從對消費資料的侵占發(fā)展到對生產資料、生產要素的侵占,其特徵由享樂型轉向資本積累型。如果腐敗是以個人消費為主要目的,貪污受賄往往發(fā)生在離退休前夕(即“59歲現象”)。其原因是,官員在職期間的個人奢侈型消費基本上不成問題,而要保證這種消費的水平在退休后不下降,就必須在退休前多貪污一些。如果腐敗是以積累私人資本為目標,則官員的年齡越輕,其積聚資本的動機越強。近年來中國被查處的違紀違法官員呈低齡化趨勢,恰好證明了以積累資本為目的的腐敗現象在增加。據河南省的統(tǒng)計,2000年該省受黨、政紀律處份的人員中,68.5%的年齡在45歲以下。[2]
黨政官員積累起個人資本后,就不僅僅是國家權力的代理人,而且是私人金錢勢力的代表。在他們的行為目標中,通過權力交換金錢和以金錢支配權力重疊交叉,既可通過掌握的公共權力增值私人資本(其典型形式是領導官員通過親屬、情人或朋友關系開辦私人企業(yè),在其權力的庇護下經營),也可憑借其個人直接間接擁有的私人資本以“內部人”的身份支配公共權力。占據公共職位的領導官員行為目標的異化,嚴重破壞了公共權力的運行規(guī)則,比如權力非公開地參與土地批租、建筑承包、娛樂洗浴等特定暴利行業(yè)并獲取巨額收益已成定則。
與此同時,90年代以來官員們經濟犯罪的主要類型也發(fā)生變化,受賄取代貪污成為經濟犯罪的最主要形式,因此1997年修改的《刑法》新增加了“行賄”罪。貪污是官員作為內部人對國有資產的一種偷盜。受賄卻表明,執(zhí)行國家權力的公務人員處于被金錢勢力支配的地位,后者通過行賄實現了對官員的控制,從而使這些官員所掌握的權力為其所用。比如在湛江和廈門走私案中,在走私者的重金收買下,當地海關、邊防、海警、打私辦等執(zhí)法監(jiān)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及關鍵崗位上的工作人員與走私分子結成了“貓鼠聯盟”:海關不把關,邊防不設防,打私辦成了“走私辦”,邊防、海警為走私武裝護航,賴昌星甚至能控制當地處科級官員的任用。這種“貓鼠博弈”既然能形成雙方之間地位的均衡,那就可以判斷,均衡的實現主要是因為老鼠成功地控制了貓。
尋租是市場化條件下的主要腐敗形式。在官商結合的分利行為中(比如官商結合經商),私有企業(yè)主、國有企業(yè)經理等占有壟斷收益即“租金”的絕大部份,而官員只分得一小部份租金(類似于后者獲得前者支付的“傭金”)。所以,在官商結合型的腐敗中,權力即“官”方處于受雇傭地位,金錢勢力即“商”處于支配地位,雙方對腐敗收益的占有是不平等的。這部份地是因為官員用以交換收益的權力資本并非其個人資產,而且他對權力的控制也受時間限制(“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加上他的“以權謀私”行為還面臨政治上的風險,這些因素都限制了他與金錢勢力討價還價的能力。社會輿論將這種不平等的官商聯姻稱作“領導官員傍大款”──即官員通過與私營業(yè)主發(fā)展密切的私人聯系,將權錢交易關系穩(wěn)定化并降低被暴露的危險。一個“傍”字形像地表明了官員與大款之間的從屬關系。比如,前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接收私營業(yè)主周雪華100余萬元后,為周辦事到了不遺余力的程度,為了讓周的客運停車場升格為客運停車站,胡竟然向省市兩級交通部門的6位負責人一一打電話,并屈尊宴請上述人員。[3] 在一個非法的權錢交換已非正式地制度化的條件下,為了使交換持續(xù)下去,雙方都必須樹立信用。官員為了能源源不斷地獲得金錢賄賂,就必須為“大款”們辦實事;否則拿了錢不辦事,賄賂就會減少。于是掌握公共權力的官員就成可不法金錢勢力的代言人。
六、“金錢主導型”腐敗如何影響中國的政治發(fā)展
從世界歷史來看,權錢交換既可以塑造現代民主政治(由此所產生的民主制的弊病如其優(yōu)點一樣明顯,并已被民主理論家無數次地指出),也可能成為國家系統(tǒng)性腐敗的根源。關鍵在于是否選擇一種妥當的制度,中國當前正由于回避政治制度創(chuàng)新而沿著后一結果滑下去。
90年代以來,中國政治生活中金錢與權力的關系已經發(fā)生了實質性演變,金錢勢力已在現實中廣泛存在的權錢交換關系里占據主導地位。在改革時期這種特殊的“金錢主導型”腐敗中,金錢勢力既有充足的資源以腐蝕、收買國家權力的代理人,又有著購買政治影響力的強烈動機。由于政治體制改革滯后,權錢交換全都在完全不透明的“政治黑市”上無序地進行,完全不受社會的監(jiān)督,這是中國現階段腐敗程度日益加深的特殊制度原因。目前執(zhí)政黨采取的打擊腐敗的措施,如加強對官員的宣導教育、改善監(jiān)督措施及更多地查處違法違紀官員,都未觸及制度層面,收效有限,因而出現了“腐敗愈反愈烈”的局面。
“金錢主導型”腐敗的蔓延已經開始影響中國的政治發(fā)展。其表現之一是金錢成為官僚競爭最重要的資源。集權型官僚政治體制的政治競爭(即“官場斗爭”)向來是封閉的,制度化程度低。改革前官僚競爭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是政治出身、家庭和派系關系背景等,官員權力的有效性來自其職位所控制的政治與經濟資源。改革以來,官員權力的經濟基礎發(fā)生了變化,來自官員職位的資源并不足以充當其權力基礎,只有那些在經濟上“會經營”的官員才是實際上有權的,這就是官員權力的“企業(yè)家基礎”(Oi,1994)。伴隨著這種實質性的變化,出現了官僚競爭的新形式;而金錢則成為決定官僚競爭勝負的最主要的非專業(yè)因素。在“關系”仍起關鍵作用的情況下,跑關系、拉關系、“跑官要官”的成功與否,取決于一個官員所擁有的金錢,仕途由金錢鋪就不再是夸張之辭。通過向掌握任免權的主要領導和組織部門的官員行賄而達到升官目的,已成為官僚體系內部的普遍作法,有的地方不同級別職位的“價格”甚至已自發(fā)形成。一些官員積聚起足夠多的金錢資本后甚至用金錢支配官僚體系外的力量來打擊官場上的競爭對手。比如,近年來屢屢發(fā)生的領導官員“謀官雇兇殺人”案件,就是官員為了清除其升官道路上的障礙,花重金雇傭兇犯殺害其他官員。
腐敗對政治的影響還表現為,隨著私人資本的膨脹,一些私營業(yè)主產生了購買公共政治權力的欲望。這種欲望近年來已得到相當程度的合法化實現,不少私營業(yè)主獲得了相當高的政治地位和權力(申明民,2001b),農村也出現了“富而為官”的現象(劉長發(fā),2001;王永明、陳國強,2002)。然而,以金錢購買政治權力更多地是通過非法途徑實現的。例如,在人大和政協(xié)代表或村民委員會選舉時,用賄選手段試圖當選的案例越來越多了。這種以金錢購買政治權力的不合法行為表明,在既存制度中民主政治的約束力不能合法地成長。
以金錢為媒介的權力與黑社會勢力的交易(“權黑交易”)是腐敗影響政治的又一個特點。在中國日益嚴峻的黑社會犯罪中幾乎到處能看到“權黑交易”的影子。“權黑交易”的實質是,某些國家權力部門通過出讓公共管理權給黑社會組織,從黑社會組織的收入中分得部份利益,以滿足官員的個人需要。黑社會組織要獲得發(fā)展,關鍵是能在公安等部門有強硬關系,獲得后者的照顧及合法庇護,而要得到公安等部門的合作就需提供金錢。所以“以錢鋪路”是黑社會組織的基本發(fā)展策略,它們能用金錢使公安等部門在一定意義上癱瘓,甚至為其所用。比如,以皮毛市場聞名的河北蠡縣,前幾年黑勢力壟斷了皮毛收購和運輸,強制收取保護費,并犯下殺人、爆炸等惡性案件140余起,但該縣公安局只查證落實了18起,且犯罪分子無一人受到刑事處份,原因就在于公安等部門參與了黑勢力壟斷市場收益的分紅。
腐敗類型從“權力主導型”的權錢交換向“金錢主導型”轉變,說明現存政治制度正面臨嚴峻考驗。由于政權未能及時地對權錢交換類型的變化做出制度化反應,“金錢主導型”的權錢交換正以腐敗的形式改變著國家的政治性質。雖然普通百姓能感知到腐敗程度迅速加深,但人們對此卻日益冷漠;腐敗在很大程度上被公眾默認,甚至被社會習慣化了。面對嚴重腐敗的這種“失語”狀態(tài),正反映了當前中國社會在解決重大問題方面的政治無能。腐敗的擴散塑造著權力精英,形成了依靠腐敗維持的官僚既得利益集團。腐敗與反腐敗的較量,實質上是維護公眾利益與少數人既得利益的較量。如果這種特殊性質的腐敗長期得不到壓制,這種與特權集團相互維持的“金錢主導型”權錢交換關系最終將被制度化,那時即便有了民主的外衣,制度的實質也必將是特權壟斷政治。
【注釋】
[1] 關于政治國家的較詳細解釋,可參閱申明民(2001a)。
[2] 李定宇,“‘李真現象’的理論思考”,《河南日報》,2002年1月1日。
[3] 《北京青年報》,20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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